庆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籍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健康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生常规管理
(一)入学
1、小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30天前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并将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送达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凡年满6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学校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确保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免学、缓学者除外)。
严禁学校违规跨区招生(根据各学校生源情况,由教育主管部门调剂的除外)。
2、初中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制度,招收本服务区内完成初等教育的小学毕业生。除县属初中外,原则上不允许乡镇初中招收非庆云籍学生。
(二)转学
3、严格转学审批制度。县内转学、跨县市区转学、跨省区转学、由县教育局基教股审批。
4、转学程序。
①县内转学。转出和转入学校要带学生的学籍变更材料到县教育局基教股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②转出县外。只允许招收非庆云籍学生的县属初中办理转出外县,
③外县转入。一律由转入学校持学生转学证(或户口本)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注册手续。
5、无特殊情况,各学校不予接收服务区域以外或其他学校的转学学生。
6、任何学校一律不得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手续的学生。
(三)休学和复学
7、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局基教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8、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期满后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四)退学、辍学和销籍
9、无特殊情况,在籍学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或劝退学生,不得随意注销学生学籍。
10、学生一周内无故不到校,经劝返无效的,由学校每个月底前将辍学情况上报县教育局。
11、学生死亡或丧失学习能力的,由所在学校提出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五)升级和留级
1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采取直升式,不允许学生留级。
(六)毕业
13、在籍学生修业期满,完成规定课程考核合格者(以参加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准),准予按时毕业,发全省统一规定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14、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到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核、验印(照片右下角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
二、新生建籍
15、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统一办理新生建籍手续。各学校要按时按要求按班级认真填写、上报学生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和电子信息,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实事求是。同时做好学籍表填写、验印和学籍档案保存工作。
16、注册学生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一律以户口本为准。
17、县属小学、初中,依据县教育局的划片招生名册和年度招生计划进行学籍注册。未经批准的超计划、超区域招收学生不予注册。
18、民办学校,依据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方案进行学籍注册。
三、学籍档案管理
19、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全部使用省统一学籍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
20、学籍管理由县教育局基教科和各学校(校区)分级负责。教育局、学校(校区)配备专用计算机,明确专人负责。
21、学籍档案包括:学生花名册(学校、县教育局基教科各1份存档)、学生证(学校或学生个人保存)、学生电子信息(学校、县教育局基教科分别存档)。
22、学籍管理工作列入县教育局每年对各学校的综合考核。
四、违规处理
23、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在招生、学生转入(出)学等问题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调查核实,学校综合考核中该单项考评记零分,视情节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处分,并将情况向全县通报
五、附则
24、本规定适用于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
25、本规定解释权归县教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