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农村特困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 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履行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履行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 1243 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 938 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为每人每月 680 元、351 元、193 元。
三、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供养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两种。经评估,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集中供养。
四、办理程序
本人向乡镇(街道)、村(居)社会大救助窗口或“德救助”小程序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公示。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发放供养金。
咨询电话:0534-3281885